第十六章
作者: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主编   |  字数:3729  |  更新时间:2015-09-06 11:39:03  |  分类:

爱国教育

不讲情面的唐太宗

名言

以铜为镜,可以正衣冠;以古为镜,可以知兴替;以人为镜,可以明得失。

——李世民

故事

完备的法律条文与严格的恪守执行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一对孪生姐妹,缺一不可。在中国封建社会中,大多数封建帝王都或多或少地下充修订律令、颁布新法,但能够以身作则、恪守法律的却只有极少数人,唐太宗就是这寥寥数人中的佼佼者。

唐太宗充分认识到执法公平的重要性,故能收摄己欲,屈己以从法。他常说:“朕以至公临天下,法之所行,无舍亲昵。”但是唐太宗也是有血有肉的凡人,而不是没有七情六欲的神仙,身为皇帝也难脱情与义的困扰。为此,在维护法律公正时,太宗也并非是一块寒铁,而是颇费踌躇,但他能最终排除情与义的困扰,不徇私情,成为历史上成绩卓著的守法明君。

贞观三年(629年),濮州刺史庞相寿由于贪污罪,被解除了官职。他找到太宗,恳请太宗看在老部下的情面上,法外开恩。太宗一时起怜悯之心,不仅改变决定,准备让庞相寿官复原职,而且别出心裁地对他说:“尔是我旧左右,今取他物,只应为贫,赐尔绢百匹,即还向任,更莫作罪过。”魏征当即提出异议说:“今以故旧私情,赦其贪浊,更加以厚赏,还令复任,然相寿性识未知愧耻。幕府左右,其数甚多,人皆恃恩私,足使为善者惧。”太宗顿时醒悟,对庞相寿说:“我昔为秦王,乃一府之主,今居大位,乃四海之主,不得独私故人。大臣所执如是,朕何敢违!”赐予庞相寿一些财帛,遣他回乡。庞相寿只得流涕而去。

贞观九年(635年),岷州都督、盐泽道行军总管高甑生耽误军期,李靖严加追查,高甑生怀恨在心,遂诬告李靖谋反。经过审查,此事纯属子虚乌有,高甑生被判处“减死徙边”。有人以高甑生是太宗作秦王时的老部下为由,向太宗求情。接受了贞观三年庞相寿事件教训的太宗断然拒绝道:“甑生违李靖节度,又诬其反,此而可宽,法将安施?”紧接着,他语重心长地说:“虽是藩邸旧劳,诚不可忘,然理国守法,事须画一,今若赦之,使开侥幸之路。且国家建义太原,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,若甑生获免,谁不觊觎?有功之人,皆须犯法。我所以必不赦者,正为此也。”的确,坚持法治必须做到防微杜渐,否则一旦开了破坏法治的口子,以后再想坚持就不容易了。

贞观十六年(642年),广州都督党仁弘因勾结当地豪酋,收取金宝,擅赋夷人,贪赃数额高达百余万,犯下死罪。但此人在高祖入关、太宗东征时都立下汗马功劳,且已白发苍苍,年岁已高,因此太宗不愿他伏法而死,便对侍臣说:“吾昨见大理寺奏诛仁弘,哀其自首就戮,方晡食,遂命撤案;然为之求生理,终不可得。今欲曲法就公等乞之。”皇帝屈尊求情,大理寺官也未加坚持,事情算是按太宗的意思办妥了。但这样做后,太宗心里觉得极不踏实。他清楚地知道,“法者,非朕一人之法,乃天下之法”,而赦免党仁弘,岂不正是以个人凌驾于国法之上吗?其后果岂不要应验自己所说的,“君不约己而禁人为非,是犹恶火燃,添薪望其止焰;忿池之浊,挠浪欲止其流,不可得也。”

为了挽回影响,太宗又召集五品以上官员到太极殿前,当众宣布说:“法者,人君所受于天,不可以私而失信。今朕私党仁弘而欲赦之,是乱其法,上负于天。欲席藁于南郊,日一进疏食,以谢罪于天三日。”宰相房玄龄等人觉得皇帝自罚太不成体统,劝太宗取消此举。他们说:“生杀之柄,人主所得专也,何至自贬责如此!”太宗不接受,群臣都跪地顿首,极力劝说太宗,双方僵持了整整一天。直到昃时,太宗才降下手诏,自称:“朕有三罪:知人不明,一也;以私乱法,二也;善善未赏,恶恶未诛,三也。以公等固谏,且依来请。”于是,废黜党仁弘为庶人,徙居钦州,而太宗也取消了南郊请罪之举。这件事颇有些戏剧表演的味道,但不得不承认太宗如此做作一番,对维护法律的尊严确有其用!

唐太宗不仅对秦府旧属及功臣如此,即便是宗室贵戚,也不允许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。有触犯刑律的,都一概绳之以法,毫不宽贷。凉州都督、长乐王李幼良因侵暴百姓,贞观元年被处死。江夏王李道宗亦曾“坐赃下狱”,被免官,削夺封邑。

解读

贞观六年(632年),太宗亲自审录在押囚犯,其中被判死刑的有三百九十人。太宗出于怜悯,特意令这些死囚回家与家人团聚,约定次年秋季再来就刑。出人意料的是,“及期,囚皆诣朝堂,无后者”。这是我国古代司法史上的一个奇迹,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贞观年间的司法状况,也是唐太宗取信于下,行法无舍亲昵所获得的丰厚的补偿!

法理人情

——端好法的天平

的确,对执法者来说,天平的一端是法,另一端是情。罗宾逊大法官曾经说过,作为一名法官,我们的上帝只有一个,那就是神圣的法律;我们的良心只服从一条,那就是公平与正义;我们的方向只有一个,那就是一切为了人民。法与情看似是严肃和温情的对立,但实际上,法中有情,那就是人民法官对“法”与“人”和谐相处的不懈追求。

刚正不阿的鲍勖

名言

义之所在,不倾于权,不顾于利;举国而为之,不为改视;重死持义而不挠:是君子之勇也。

——荀子·荣辱

故事

鲍勖(?226年),字叔业,泰山平阳(今山东新泰县西北)人,汉司隶校尉鲍宣九世孙,以“清白有高节”知名于世。

建安二十二年(217年),魏王曹操立曹丕为魏国太子,特意遴选鲍勖为东宫中庶子以辅弼太子,但由于鲍勖秉性刚烈正直,处事论道都有极强的原则性,“守正不挠”,对太子本人也从不迁就退让,因而极不得曹丕的赏识。不久,鲍勖就转任黄门侍郎,又出仕魏郡西部都尉。恰巧深得曹丕宠爱的郭夫人的胞弟是鲍勖管辖范围内的曲周县吏,因盗窃官布被判死刑。当时曹操远在谯(今安徽亳县)地,由太子留守邺(今河北临漳西南)代理庶政,因而他几次三番地给鲍勖写信,要他为郭夫人的弟弟开脱罪责。贵为太子的曹丕几次求情令鲍勖十分为难,一方是法律的尊严,一方是权倾朝野、代理国政的魏国太子。但鲍勖不愧于“守正不挠”这四个字,他没有顺从曹丕的要求,而是将郭夫人胞弟的罪行及据律应予的处罚原原本本地写到奏章上,向魏主曹操作了汇报,最后处死了郭夫人的胞弟。

曹丕眼见自己竟不能通过自己的旧属鲍勖救出爱妻之弟,再联想以前鲍勖冒犯自己的各种事情,心中既怨又恨,“恚望滋甚”。正好魏郡界休兵有未按时到达的,曹丕借机指使执金吾奏免了鲍勖的官职,以泄心中的怨气。

很长时间后,鲍勖才再度出仕,担任侍御史。延康元年(220年),曹操去世,曹丕继承了魏王之位,鲍勖以驸马都尉兼任侍中。

曹丕移汉祚,受禅登基为帝,即魏文帝。鲍勖数次直言强谏,使文帝更加恚怒在心。一次,文帝要出城游猎,鲍勖冒死拦住文帝的车驾,言辞激烈地劝谏文帝。虽然“勖语殊壮,但不闻谅阴之语,漠无所动”,而且魏文帝还怒气冲冲地将鲍勖的劝谏表撕毁了,径自行猎。行猎休息时,曹丕对周围的侍臣说:“行猎的乐趣比起礼乐来怎么样?”侍中刘晔顺承文帝的意旨奉承说:“行猎当然远远超过欣赏礼了。”在一旁的鲍勖却毫不客气地说:“行猎根本没法与礼乐相提并论。”他还严厉地批评刘晔阿顺皇帝的戏言,纯粹是佞谄不忠,应该交给司法部门审议定罪。文帝一听,怒形于色,狩猎回来就将鲍勖贬为右中郎将。

黄初四年(223年),在群臣的极力举荐下,魏文帝不得已而任用鲍勖为宫正,即御史中丞。自此,“百僚严惮,罔不肃然”。黄初六年(225年)之秋,文帝欲征伐东吴,听取群臣的意见时,鲍勖又当面进谏,认为不能征伐,惹得文帝很不高兴,将鲍勖贬为治书执法。

文帝征孙权回师,屯驻陈留郡界内。太守孙邕谒见,出来时顺便去拜访鲍勖。当时营垒未成,只立标埒,为图近便,孙邕没从正道而是抄的小路。军营令史刘曜欲追究,但鲍勖认为孙邕此举是因为堑垒未成,就制止刘曜举劾此事。大军返回洛阳后,曜有罪,鲍勖请旨处罚。为了报复,刘曜将鲍勖私自开脱孙邕的事秘奏文帝。文帝特地下诏称“勖指鹿为马,收付廷尉”。在商议应怎样处罚鲍勖时,廷尉认为应判五年髡钳为城旦舂刑,而廷尉正、监、评三官却认为依律只能罚金二斤。

对鲍勖积怨在心的曹丕岂能如此轻易放过这个机会,看到廷尉送来的商议结果后,他勃然大怒,恶狠狠地说:“勖无活分,而汝等敢纵之!收三官以下付刺奸,当令十鼠同穴。”

太尉钟繇、司徒华歆、镇军大将军陈群、侍中辛毗、尚书卫臻、守廷尉高柔等一起上奏表,以鲍勖之父信有功于太祖为由,请求文帝宽恕鲍勖,但有功于太祖那比得上得罪过文帝的爱妻郭后啊!文帝执意不从,一定要“以宿嫌,欲枉法诛治书执法鲍勖”。官为廷尉的高柔拒绝执行诏命,文帝竟不惜耍手腕召柔到尚书台诣见。将高柔调离廷尉府后,文帝就遣带有密旨的使者到廷尉处死了鲍勖,而后才遣柔还寺。

通鉴辑览称“魏文以贷绢宿赚免曹洪,已失予夺之正,至鲍勖守法不阿,方当录用以励群下,乃必欲置之于死,可谓徇私而昧公义矣”。

鲍勖死时,所有知情的人都叹恨不已。而二十余天后,魏文帝曹丕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。

解读

鲍勖一生守法不阿,从他的境遇而言,鲍勖显然是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危窘的境地,但他虽屡遭贬黜,其志不挠,其刚直可钦,其不挠可佩,堪称封建时代执法官吏中刚正不阿的典范,而魏文帝并不是昏庸无能的残忍的皇帝。陈寿曾评价他说:“文帝天资文藻,下笔成章,博闻强识,才艺兼赅。若加之旷大之度,励以公平之威,迈志存道,克广德心,则古之贤主,何远之有哉!”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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